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張淑娟
陳俊智
被上訴人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志遠
臺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道基
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源
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曙州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2月4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