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阿舍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顧美勝
訴訟代理人 張家禎律師
被 告 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15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