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16號
原 告 郭郁文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謝進益律師
複代理人 顏哲奕律師
陳柏乾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