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林慧雯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紐約國際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4,278元、民國111年1月份基本工資25,250元及提撥4,059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3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