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9號
原 告 趙振凱
李侑松
陳建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威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 | 訴訟標的金額(應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 | | |
| | 1,015,013元+34,588元=1,049,601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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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91,907元+47,993元=1,439,90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