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7號
原 告 謝麗珍
馬雅文
馬梓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麗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慧雯
原告與被告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保老年給付損失新臺幣(下同)1,142,981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2,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6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