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11號
原 告 陳姿婷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麻吉寵物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802,000元,又該先、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最高者定之即4,80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61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 年度救字第6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