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46號
原 告 胡瑞東
上原告與被告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其中薪資20,160元及退休金6,600元,總計26,760元,依前揭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3元【計算式:1,220元-667元=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