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原 告 聚暘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龍恩
原告與被告董芳妤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37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