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2號
原 告 呂永文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原告與被告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下同)80,28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