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郭明維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元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瑛
訴訟代理人 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就原告請求延長工時工資部分,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