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0號
原 告 陳彥伶即陳羽薇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業績獎金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