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原 告 蘇春媛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被 告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郭大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有關得否請領延時加班費及加班費計算方式等問題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