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洪暄祐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梁權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6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