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金額2,543,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其中請求慰撫金500,000元部分(應徵裁判費5,400元)不得依勞動是劍法第12條第1項暫免繳納2/3裁判費,其餘請求金額2,043,95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繳納2/3即14,197元,故原告起訴時預納12,498元(計算式:7,098元+5,400元=12,498元)。
二、依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民事判決,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二審(除附帶上訴外)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宏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餘由被上訴人(即王癸琳)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
㈠第一審確定部分為569,871元,裁判費為5,879元
【計算式:2,543,956元-567,135元(被告上訴利益)-1,406,950元(原告上訴利益)=569,871元】
(計算式:26,245元×569871/0000000=5,8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
二,即1,293元(計算式:5,879元×22/100=1,2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
原告應負擔,即4,586元(計算式:5,879元-1,293元=4,586元)
㈡其餘部分1,974,085元,
其中上訴人宏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567,135元,裁判費為5,851元
(計算式:26,245元×567135/0000000=5,8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其中王癸琳附帶上訴利益為1,406,950元,裁判費為14,515元
(計算式:26,245元0000000/0000000=14,5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88號民事判決,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二審(除附帶上訴外)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宏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即117元(計算式:5,851元×2/100=1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被上訴人(即王癸琳)負擔,即5,734元(計算式:5,851元-117元=5,734元),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即王癸琳)負擔,即14,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