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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邦峰 
債  務  人  小食后咖啡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廸聖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
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1,733,328元
111年4月6日起至
111年6月30日止
1%
111年5月7日起至
111年6月30日止
0.1%
111年7月1日起至
111年8月9日
2.305%
111年7月1日起至
111年8月9日止
0.2305%
111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
3.305%
111年8月10日起至
111年11月6日止
0.3305%
111年11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
0.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