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04號
債 權 人 猴子娛樂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宏即金佳宏優質手信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4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應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5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100元,應補納400元)。
二、債務人陳建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