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黃秋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昕城有限公司、王永評、汪郁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聲請狀附表順序2本金1,374,450元之違約金起算日自111年8月9日起至112年1月8日止是否有誤?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第一段違約金期間不足六個月)。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王永評、汪郁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昕城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