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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69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債  務  人  三王世界通運有限公司
            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湘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