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43號
債 權 人 綠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佩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美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再提出關於本件債務人柯美雲之相關釋明文件(貴公司所提出之釋明文件,未見債務人柯美雲應給付本件債務之陳述)。
二、請確請求標的金額是否正確,若有誤請具狀更正(若債務人柯美雲應給付363,249元之35%,則金額應為127,137元,而非127,138元)。
三、債務人柯美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