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35號
債 權 人 郭陳雪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勝豪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如聲請狀自各支票發票日起算之依據,如無依據請更正聲請狀之利息起算日,自支票退票日起算或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依票據法第69條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二、債務人勝豪精機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