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89號

債  權  人  國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任華 



債  務  人  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