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薛流湖
債 務 人 台東初鹿乳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順法
人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嘉峰
雷淑惠
一、債務人台東初鹿乳品有限公司、劉順法、劉嘉峰、雷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台東初鹿乳品有限公司、劉順法、劉嘉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參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