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5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債 務 人 宜鐿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嘉玲
人 4樓之6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