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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98號
債 權 人 友吉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嘉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俊明即新協發輪胎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