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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746號

債  權  人  黃侯素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普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唐普科技有限公司積欠工程款,屢經催討未獲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唐普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請款單、統一發票所載營業人均為三二好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僅為三二好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之法定代理人,則債權人以自已名義請求本件債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