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豫豐實業有限公司、丁國城、李英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豫豐實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非債務人丁國城,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債務人丁國城、李英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豫豐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