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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089號
債 權 人 三二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侯素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普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於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貴公司提出之聲請狀具狀人簽章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