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259號
債 權 人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CAMILLE GIMENEZ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陽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鉅陽水電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鉅陽水電工程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潘晏庭即鉅陽水電工程行」。
二、債務人鉅陽水電工程行之商業登記或稅籍資料及潘晏庭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