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46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強星企業有限公司、陳秀琴、顧美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未按期繳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依據為何(請明確說明依據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哪一條款),若須經通知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請提出催告函送達債務人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送達債務人。
二、債務人強星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陳秀琴、顧美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