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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