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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2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蕭永鈴 
債  務  人  翔竑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嘉霖 

債  務  人  陳奕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 約 金
(年息)
1
20,830元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1.795﹪

111年8月2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0.1795%
111年9月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2.795%
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2月1日止
0.2795%
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9%
2
427,498元
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67%
111年4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167%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1.795%
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0.1795%
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95%
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10月1日止
0.2795%
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