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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60號
債 權 人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新興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會提出欠費說明表中108/6/29~109/06/20之欠繳管理費依年利率15%請計算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