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品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所提出111年4月8日,票據號碼:GH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受款人為「信昌行農產加工廠」,經查詢並無以信昌行農產加工廠,請確認受款人是否為信昌行農產加工廠?如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貴公司所提出111年4月8日,票據號碼:GH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受款人為「以挪士企業行」,經查詢並無以挪士企業行,請確認是否應為「以挪士企業社」?如是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請具狀更正附表內容:
㈠「支(本)發票人欄位」應改為「支(本)受款人欄位」。
㈡附表編號10,支票號碼:GH0000000,所載金額為1,150元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金額3,150元不符,請確認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