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成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報德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