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怡通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月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11年4月14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11年5月31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註:支票無到期日,僅有發票日)。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貴公司聲請狀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請提出貴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法定代理人非顏月里請具狀更正,又顏月里如受貴公司委任,請提出民事委任狀(貴公司公司大小章之法定代理人與顏月里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