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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怡通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福氣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貴公司係委任「顏月里」提出聲請,請提出貴公司委任顏月里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