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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謝正源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乙批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未釋明本件遺失之股票號碼、股票張數、各張股數為何,且依聲請人提出之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掛失函影本也未記載上開內容,經本院裁定命其定期補正。惟聲請人於111年11月9日民事陳報狀陳述因事隔多年,已無法查知股票號碼、股票張數及各張股數,因無法釋明本件實際遺失之股票內容為何,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