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淩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辭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非本行支票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詳述本件支票遺失過程,請補正聲請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如貴公司非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人,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得公示催告之聲請人,並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通知人須與公示催告聲請人同一),並提出更正後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填寫帳號,請具狀並請至付款銀行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