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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李武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賓達、巨輪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