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王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鐿實業有限公司、吳嘉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發票日:110年12月31日、票據號碼728662之金額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吳嘉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宜鐿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