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有機模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長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台端所附郵政匯票抬頭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故本院無法入帳)
二、債務人蔡長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