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81號
抗 告 人 蔡長治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有機模式國際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司票字第118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