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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安心快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傳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旺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陳旺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