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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唯特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芳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TH0000000本票原本1紙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陳怡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