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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雀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正夫即正群鋁門窗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票號0000000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