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冠樺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上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