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161,402元,並由聲請人預納。
二、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588,000元
三、依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本件聲請人)負擔,及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其餘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
四、
㈠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588,000元,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本件聲請人)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15,588,000元,故第一審確定部分為1,000,000元,裁判費為9,730元
(計算式:16,588,000元-15,588,000元=1,000,000元)
(計算式:161,402元×0000000/00000000=9,7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本件聲請人)負擔
㈡其餘部分15,588,000元,裁判費為151,672元
(計算式:161,402元×00000000/00000000=151,6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並諭知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其餘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
1.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60,669元
(計算式:151,672元×40/100=60,6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91,003元
(計算式:151,672元-60,669元=91,0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