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504號
原 告 聖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明
被 告 志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5,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825,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11年6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46,25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94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9,117元,尚應補繳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