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立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54,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慧雯